普法讲堂|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 保管人有义务将保管物返还给寄存人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百九十六条: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,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,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。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,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。(中国普法微博)